免税政策、税前扣除、操作案例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优惠的对象是:捐赠者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中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2017年修正案)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关于获得2022年度吉林省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吉财公告〔2022〕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附件:吉林省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12月28日
吉林省2022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名单公告的次年1月1日起算。本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 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自发布公告的当年1月1日起算。
附件2:《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操作案例
1.企业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如:某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25%:
(1)如该企业当年未发生公益性支出,则应正常缴税:应纳税额=1000*25%=250万元。
(2)如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如向基金会捐赠少于120万元:应纳税额=(1000-实际捐赠)*25%。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个人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操作案例
2.个人捐赠
个人捐赠: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王某2024年5月份工资、薪金应纳税收入为9000元,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扣除标准为5000元,当月向慈善总会捐赠1000元,并取得公益性捐赠票据。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9000-5000=40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4000×30%=1200元
个人工资、薪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4000-1000)×3%=90元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部分,可以抵扣个税,但不可延期结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