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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发布:2019-05-24 阅读:687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延边大学校友总会(Cent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YanBian University 简写:YBUCAA) 。

第二条 本会为延边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广泛联系和团结海内外校友,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及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进步、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为校友的事业延伸和发展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教育厅和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来源于学校投入。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延边大学,邮编:1330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和母校、校友间的联系,促进母校和校友互利共赢;

(二) 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 开展和举办有利于祖国、有益于社会、有功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四)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五) 编制《校友通讯》,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在延边大学(包括原延边大学、原延边医学院、原延边农学院、原延边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吉林艺术学院延边分院、原延边科技大学、原延边联合大学)以各种形式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国内外各界人士等,都是延边大学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校友所在地校友组织审查;

校友总会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批评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设名誉校友、荣誉校友

(一)对关心支持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对延边大学发展作出贡献以及与延边大学各地方校友会有着密切合作的国内外社会活动家、企业家、专家学者授予延边大学名誉校友称号。

(二)对祖国作出杰出贡献者,对母校建设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可授予荣誉校友称号。

(三)授予名誉校友、荣誉校友需经地方校友会或三名以上校友提名,延边大学校友总会批准并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等;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负责校友会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会工作方针、计划及内部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九)建立联系校友的平台,推进信息交流工作。

(十)决定和处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两至三年召开一次,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研究、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各地区校友分开展工作;

(三)总结、交流各地区校友会活动情况;

(四)了解、汇集校友基本信息;

(五)筹措本会资金,研究财务状况;

(六)编辑出版《校友通讯》,管理校友会网站;

(七)接待海内外校友讲学、参观、访问、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等。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常务理事的增补。①新成立或通过换届产生的各地校友会会长自然替补成为常务理事。②经各地校友会推荐,对校友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具有很高威望和较大影响力;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会章所规定的工作;

(四) 未受过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10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教育厅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或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会费;

 (二) 母校或各地校友会资助;

 (三) 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自觉接受教育厅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延边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原则上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于l5日内上报教育厅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核准后生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可在理事会通过后上报,并尽快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宣布。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在教育厅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厅和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修订案经2019年9月20日延边大学第三次校友代表大会暨校友总会换届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吉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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