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参照延边大学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和学校编制外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聘用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其中,事业编制人员的校内招聘或公开招聘,由延边大学人力资源管理处按基金会岗位需求及学校有关规定实施;学校编制外工作人员的聘用,由基金会办公室参照公开招聘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及业务需求,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和提出用人计划,经秘书处办公会议研究,报主管领导核准后实施。
第五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具有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4.特殊岗位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5.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金会聘用人员经过考试或面试合格后,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设置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第七条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实际工作日依法发放试用期工资。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签订。除学校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外,基金会正式聘用的工作人员,应与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赔偿。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订。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必须及时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若双方均有续订合同的意愿,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学校及基金会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1.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能从事由基金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受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及基金会的各类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工作守则: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保守基金会的机密,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在本会以外,不从事与本会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利用职权贪污舞弊,收受贿赂,或以本会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5.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6.同事之间团结协作,互学互助,相互尊重,友善待人。
第五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学校编制内在岗人员的待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外聘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作岗位、学历等执行协议工资。
第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国家和吉林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为外聘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从外聘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基金会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成立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开展年度考核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基金会对工作中表现优异,积极维护基金会的利益与声誉,为基金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及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损害学校的利益,给基金会的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追究赔偿、处罚直至辞退。
第二十二条 奖惩结果记入工作人员的考核档案,作为工作人员聘用、晋级、工资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吉林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下一篇: 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